修订后的天津市水利局立法工作规定通过审议并施行

2008-05-30 11:10:09

    为加强水法制建设,促进我局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水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水政处牵头修订了《天津市水利局立法工作规定》,并通过局长办公会审议,予以公布施行。

    该《规定》主要依据2002年和2007年市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津政令第58号)和《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对我局1992年制定的《水利局立法工作规定》(津水政〔1992〕9号)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规定》分为总则、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则共计四章二十五条,主要对我局主管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立项、起草、报审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报备、审查、清理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规定》还确立了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责任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和行政首长签发、备案审查、申请审查,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等一系列制度。

    该《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水工作的具体体现,将对加快水行政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来源:水政在线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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