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人员须具备五种能力

2006-11-10 13:10:49

  水行政执法人员是水法律法规的具体实践者和操作者,执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形象。因此,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是摆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本人认为,水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五种能力。
 
  把握大局、服务发展的能力。在水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只有具备和发挥把握大局的能力,水政监察活动才会有生命力。脱离了社会大背景孤立地办案和就案办案,会背离执法的服务职能。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其工作职责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要使水政监察工作的价值最大化,必须找准水政工作与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打击违法、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能力。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是水法律法规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落实到每一位水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上,就是要不断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严惩各种水事违法行为,保护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努力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本领。
 
  精通法律、准确适用的能力。准确适用水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正的关键。水行政执法人员准确适用水法律法规是维护公正的关键。要做到正确适用水法律法规,必须在任何情况下,做到不偏不倚,保护水法律法规标尺的统一,把案件事实与现行水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应有的社会价值。
 
  改革创新、促进法治的能力。改革创新是水政监察工作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这里所说的创新,其实质就是围绕“强化执法力度,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以严格遵守水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与时俱进,大胆探求水政监察工作的内在规律,使各项工作符合规范有序的要求,使其健康地发展。因此,水行政执法人员创新不是随意突破水法律法规规定,不是创新水法律法规内容,而是在工作体制和机制、工作方式、管理制度、工作内容和效果上的创新。
 
  廉洁奉公、拒腐防变的能力。水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手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执法权,所以,是各种“糖衣炮弹”侵袭的重点对象。“公生明,廉生威”。克己奉公,一尘不染,应是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面对各种诱惑,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抵御能力。水政监察活动是水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打击水事违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法律权威性,水行政执法人员只有保持清正廉洁的品行,才能代表国家行使好水政监察权力,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6年11月10日
作者:蔡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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