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依法处罚违规取用地热水

2007-11-29 07:10:49

    11月13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市水利局对天津市环发地热物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万方地热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源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取用地热水单位因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用地热水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贯彻落实水法律法规,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市水利局于3月8日启动了全市范围内的地热水、矿泉水专项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三家取用地热水单位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用地热水,违反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市水利局依法展开调查,在获取充分的证据后,分别对其作出了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依法作出维持市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三家单位于7月底分别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市水利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市水利局作为我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作出行政判决,维持市水利局对三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行政判决维护了市水利局的行政管理职权,有利于强化地热水、矿泉水的取水许可管理,有利于加强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来源:水政在线    20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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