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新余市通过《新余市仙女湖水质保护办法》,明确了仙女湖水质保护的各项措施,并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水利、旅游、公安等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职责;强调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仙女湖水质保护工作,在制定和调整国民经济计划时,应按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要求,将仙女湖水质保护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防止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办法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保护、船舶水污染防治、景区水污染防治及责任都作了详细规定。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