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3月1日实施

2010-02-24 07:10:30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生效。一个月后,企业再肆意往水里排毒将会受到法律惩罚。

    《条例》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水环境保护体制,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的预防治理,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执法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

    一是建立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

    二中完善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对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明确,并在《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对无证排污和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范围的排污行为以及对有严重排污行为的排污单位设定了罚则。

    三是实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制度,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水环境污染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姿势。同时,《条例》第六十四条对违犯违反运营资质管理制度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制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对不断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社会化、专业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条例》第三十八条对排污权交易的有偿转让做出了规定,为该省实施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提供法律依据。

    五是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和排污单位限批制度,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涉水建设项目的区域限批和排污单位限批制度。这对于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六是建立企业环境违法诚信评价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企业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诚信评价制度,并规定了公布企业违法信息的情形,为有效解决危害群众利益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七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违法成本。《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突出了一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约束和责任,在六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在六十七条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是综合运用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关闭等多种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三是赋予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一些强制手段,如在六十条规定了企业严重环境违法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这样规定,有利于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更有利于增强企业守法的自觉性。
 
    来源:本网 2月23日
作者: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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